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入職審批表中包含聘用時間、工資標準、工作崗位等信息,是否能夠視為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認為無需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雙倍工資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快來看看到底是什么情況呢?
2021年9月15日張某和被告公司人事李某通過BOSS招聘平臺面試后,張某于9月16日入職。2021年9月16日張某入職時填寫了新員工錄用入職審批表。張某填寫的入職審批表由員工基本信息、擬聘崗位、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工資、起薪日期、部門經理簽字、行政辦公室意見、副總經理意見、總經理意見、備注等幾部分構成,其中審批表中上部的人員基本信息由張某自行填寫,之后的擬聘崗位、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工資、起薪日期等剩余部分均由被告公司單位填寫,在部門經理簽字處由李某3簽名并加注聘用期限: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工作地點:烏魯木齊市。行政辦公室意見處加注試用期社保繳費由本人自行承擔。該審批表落款處無張某簽字。張某庭審中提出其僅填寫了個人基本信息部分,信息之后關于聘用期限、工作地點等內容為被告公司單位后期自行后補填加后,并未告知張某,故不認可該入職審批表中關于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合同期限、工作地點等內容。
法院認為審批表中并無工作地點、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內容的構成,因此被告公司在張某填寫完畢個人信息后如附加超出審批表構成內容之外的信息,應告知張某或經張某簽字確認。本案中未經張某簽字確認,且被告公司一直按4000元工資標準向張某發放工資,并不存在張某3個月試用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由張某自行承擔的事實。綜上,因該填加內容在本案中對張某產生不利后果,被告公司未舉證證明填加超出審批表構成內容之外的不利于張某的信息后向張某告知或經張某確認的事實,故法院對新員工錄用入職審批表的有效性不予確認,對被告公司用于證明新員工錄用入職審批表具備勞動合同條款的意見不予采信。因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張某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1517.24元。被告公司對該判決不認可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并認為入職審批表中缺少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工作地點、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內容,且雙方分別填寫該表的內容后張某未在落款處簽字確認,該表由公司持有,張某并未持有, 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對公司在審判表中填加的內容認可或進行了確認,故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入職審批表是否能作為勞動合同,應當以入職審批表是否包含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要件以及雙方是否對內容進行認可或確認來進行認定。在此需要提醒用人單位,如認為入職審批表可能作為勞動合同時,除了與勞動者協商對員工基本信息、擬聘崗位、擬聘工資、試用期期限及試用期工資、起薪日期、工作地點、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確認外,千萬別忘記讓勞動者對其同意的內容在落款處進行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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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新聞網責任編輯: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