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人馬多塊牌子,誰才是“東家”?

勞動者在兩個以上關聯企業供職且均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可擇一作為用工單位確認勞動關系。

汕頭某玩具廠與陳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王某系汕頭某玩具廠與廣州某品牌管理公司的實際經營者。陳某于2014年5月由王某聘用,并按照王某安排,參與兩家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也以兩家公司副總經理的身份開展相關工作。2021年3月,陳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汕頭某玩具廠向其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等款項。汕頭市某勞動仲裁委仲裁裁決,裁定汕頭某玩具廠向陳某支付拖欠工資等款項合計21萬余元。汕頭某玩具廠不服,以其與陳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汕頭某玩具廠與廣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屬關聯企業。陳某按照王某的工作安排,參與王某投資成立的多家關聯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工作內容存在交叉重疊,用工行為相互混同。在勞動者與關聯公司均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情況下,勞動者對于勞動關系的確認享有選擇權,陳某選擇并主張確認其與汕頭某玩具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遂認定陳某與汕頭某玩具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決該玩具廠向陳某支付工資等。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一套人馬、多塊牌子”是互聯網經濟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本案處理充分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突破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表面認知,綜合勞動合同簽訂形式、勞動者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工資支付主體、社保繳納、用工管理、關聯企業財產混同等因素進行判斷,依法認定勞動者與關聯企業之間均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有效避免用人單位利用關聯企業的優勢地位,“打太極”式地規避違法用工責任,幫助勞動者走出維權困境。




關聯企業混同用工的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認定?

關聯企業的經營者通常采用最“經濟”的經營管理模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分別以不同關聯企業的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支付工資等,用工存在交叉重疊、相互混同,致使無法簡單通過一般的勞動關系基本要件準確識別用人單位主體。此時,應綜合勞動關系的具體情況,通過審查勞動合同簽訂形式、勞動者工作地點及內容、工資支付主體等,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經營模式、財務管理等,發現關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連接點,對勞動者與關聯企業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進行實質性判斷。同時,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對于勞動關系的確認享有選擇權,但是勞動關系項下的勞動權益不能重復主張。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勞動者只能選擇其中一家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關聯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律師網摘編: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