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僅一周,年近八旬的老人在養老院摔傷致死...
拒絕按照養老中心的評估建議
入住介護區
后因摔倒受傷導致死亡
誰擔責?

案情回顧
2022年8月10日,鄧女士將年近八旬的父親鄧某送至某養老中心,并與某養老中心簽訂《養老入住協議書》。養老中心根據老人情況將照護等級評定為Ⅲ級,建議入住介護區,但鄧女士與鄧某本人都拒絕按照某養老中心的評估建議,強烈要求入住自理區并按自理級進行生活照護。在鄧女士與某養老中心簽署《自理區補充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后,鄧某順利住進某養老中心自理區。
一周后,鄧某吃完晚飯,在上臺階時,因重心不穩向后摔倒,陷入昏迷狀態,經過兩天的搶救不幸去世。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鄧某傾向于顱腦損傷導致死亡,其顱腦損傷通過摔跤作用可以形成,其摔跤作用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
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鄧某入院評估結果為照護等級Ⅲ級,某養老中心建議其入住介護區,但本人及其家屬強烈要求入住自理區并按自理級進行生活照護,并簽署《違反評估結果自行選擇入住區域/等級風險告知書》《自理區補充協議書》《養老入住“七日跟進”服務協議》,綜合案件情況可以認定本人及其家屬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且過錯程度較高,酌定承擔70%的過錯責任。
同時,某養老中心作為有償養老服務機構,既有保障老人生命安全并防止意外傷害之合同約定義務,亦有作為經營管理者之安全保障義務,其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較高,酌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故依法判決某養老中心賠償家屬損失9萬余元。

老年人在選擇入住養老機構時
應細致考察
養老機構的資質、設施及環境
簽訂服務協議時
要根據老人實際情況選擇護理等級
來源:綜合南昌市青山湖區法院
中國律師網摘編: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