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民間借貸非常普遍,無論是親戚朋友之間還是企業之間,互借資金應急是十分常見的事情。因多年來養成的習慣,使得很多人在借錢時沒有保留相應證據的意識,往往讓對方出具借條就認為萬事大吉了,那么,光憑借條能否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呢?下面來看木壘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文某某承包了木壘縣某小區綠化亮化工程。6月份,馬某某、文某某雙方經別人介紹認識,文某某將其中路燈安裝、電線鋪設工程承包給馬某某施工,6月15日,文某某向馬某某轉賬工程款100000元。2017年10月7日,文某某向馬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馬某某現金9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付清。2018年10月9日,雙方出具證明一張,內容為:關于某小區安裝路燈一事,農民工工資已全部付清,從此后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及債權債務?,F原告馬某某將文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90000元欠款。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文某某于2017年6月份才經別人介紹認識,且當時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資,雙方之間并未結成特殊的友誼,那么在此情形下是何種原因讓原告主動向被告提供借款,而且若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為何在當時對利息避而不談,原告陳述向被告出借的借款為現金,又是何種原因讓原告要隨身攜帶大量現金,針對以上問題,原告并未作出合理解釋,現僅以一張借條尚不足以認定訴爭款項必定為借款,而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再者,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明,其內容明確顯示,原被告雙方之間自2018年10月9日之后再無任何經濟糾紛及債權債務,故本院無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進而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而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存在借貸合意以及款項交付兩個條件,兩者缺一不可。本案中,雙方對是否存在90000元借款各執一詞,故原告馬某某主張與被告文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則其應對雙方存在借貸的事實依法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或者所舉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則依法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法官提醒】
在進行民間借貸時,雙方都需做好證據留存工作,民間借貸雖然多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但其種類之多變,套路之繁雜,難以一一敘述,借貸雙方還需多加留心。當事人在資金往來過程中,應樹立證據保全意識,明確要求借款人書寫借條,支付方式最好選擇銀行轉賬或微信轉賬方式,在轉賬時對款項的性質加以備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記錄、催要聊天記錄等文件,降低自己的舉證難度,避免事實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確保發生糾紛時能更好的依法維護自身利益。
?。ㄗ髡撸豪钫袢A 作者單位:新疆木壘縣人民法院)
中國法制新聞網責任編輯: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