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讓受害人變成了被告人?
事件的起因是一部手機和5元人民幣……
案件回顧
裴某某因手頭缺錢,于是起了“不勞而獲”的歪心思,將聞某的手機偷走,還順手牽羊了5元錢。聞某對此懷恨在心,想要給裴某某一個教訓。
2022年9月,為發泄私憤,聞某將此事告知給6個朋友(作不起訴處理),為了“哥們義氣”,大家經商議后,通過使用“探探”、“微信”等社交軟件,將裴某某約騙至某小區門前。裴某某到達地點后,聞某等人將其摔倒在地并上前踢踹。后又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將裴某某強行拽至聞某車內剝奪其人身自由,并將裴某某先后帶至三個地方直至其中一人家中。六人負責看管裴某某并采用恐嚇、辱罵、強迫下跪等方式,對裴某某人身進行侮辱,其中聞某用拳腳及鐵棍對裴某某進行毆打并導致裴某某左上臂挫傷。聞某等人剝奪裴某某人身自由長達兩小時之久。
直到聞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才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對此十分后悔。經鑒定,裴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聞某以關押、扣留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聞某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聞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理。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聞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依法沒收作案工具鐵棍一根。
宣判后,被告人聞某當庭表示認罪領罰,不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本是盜竊罪的受害人,卻沒有尋求法律幫助,為了泄私憤,出口氣,非法拘禁他人反變被告人;被告人的朋友為了“哥們義氣”,也成了非法拘禁的“幫兇”,雖然作不起訴處理,但他們的行為仍是不可取的。
法官提醒,如果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一定要及時留證報警或者選擇通過司法途徑救濟,在任何情況下不要沖動行事,不要觸碰法律紅線,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ǘ碹撸?/p>
中國法制新聞網責任編輯:亓淦玉 |